新闻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墓园公告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民政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

山西省公安

山西省司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卫生健康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民发〔2020〕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经商相关部门,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从2020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章”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有据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二)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程序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相关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在我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的政策基础上,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批)》(附件1)。

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市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问题。要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明确办理程序要求。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二)做好协调联动。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社区******章”治理专项行动,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省级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基层,对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和政策规定积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为地方改革创新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造更多管用可行,为基层减负、为群众解忧的经验做法。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三)加强信息共享。市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实现相关证明网上查询办理。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将政策解读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批)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式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1

非火化区证明

通过民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实

22

受伤职工需要护理证明

根据医疗机构病例诊断证明和医嘱确定








版权所有:阳泉市殡葬服务中心  咨询热线:0353-2110070或0353-4065700 晋公网安备 14030202000291号

地址:地址:阳泉市郊区李家庄四十亩梁 备案号:晋ICP备15002185号-1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集团